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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资金额17亿余元!刘恩英等十人集资诈骗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宣判
5月18日,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恩英等人犯集资诈骗罪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。以被告人刘恩英犯集资诈骗罪,判处无期徒刑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被告人刘译荷犯集资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;其余被告人姚塔尔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被判处十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同时,责令相关被告人和公司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。
南宁市中院认为:
被告人刘恩英、刘译荷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,未取得相关金融许可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构文化艺术品具有较高价值的事实,以高回报为诱饵,在网络设立万丰交易平台引诱集资参与人集资,二人构成集资诈骗罪。被告人姚塔尔、于峰、杨洋、顾婷婷、陆缪、李晓舒、张翔、苑自龙明知刘恩英实施非法集资行为,仍提供相关文化艺术品,出具估价报告并授课宣传;将南宁兰亭公司、深圳观扶公司发展为代理商;提供名下银行账户给刘恩英使用,参与发放代理商佣金、客户出入金等财务工作;升级维护万丰平台交易系统,负责通过虚拟账户买进卖出活跃盘面,吸引集资参与人积极充值交易,八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。
公诉机关指控上述各人的罪名成立。刘恩英、刘译荷集资诈骗数额为1,317,177,164.65元;姚塔尔、于峰、顾婷婷、陆缪、李晓舒、张翔、苑自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1,727,512,143.26元;杨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13,944,293元。
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,作出上述判决。
来源:南宁中院